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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京市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4-30 生效日期: 1980-04-30
发布部门: 批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根据财政部(80)财税字第17号、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第28号“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和省革委会苏革发(79)179号以及市革委会宁革发(79)2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办好街镇集体企事业,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地安置好年老体弱的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促进安定团结,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对我市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排在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指街、镇办的厂、社和房屋修缮队)的人员,都作正式就业,今后不再作为招工对象,也不享受顶职。 
  二、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发展需要增加人员时,由街、镇提出意见,经区革委会批准后,在本辖区范围内招收,由区劳动科办理录用手续。 
  三、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或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调动工作的,在本市范围内,由区和区之间协商解决。跨地区调动的,按市劳动局(79)136号文件精神,经调出调进单位协商同意后,由市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 
  四、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经区革委会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退休(包括退养)。职工退休后子女顶职问题,可参照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由区劳动科、工会负责审批。需要招收外地、农村子女的,由所在区劳动科集中后,报市劳动局办理。 
  退休金和保养费标准,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由各区自行确定。经营情况好的可按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执行。 
  五、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要贯彻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能搞计件工资、拆帐分成、工分制等分配形式的,就不搞或少搞计时工资。凡执行计时工资的单位,其标准可参照市、区属集体企业计时工资标准执行。对于经营好、积累多的企业,可略高于这一标准;经营效果差和亏损单位,也可低于这一标准。具体标准均由区革委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 
  六、街、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口粮标准和劳保用品,应同市、区属集体企事业同行业、同工种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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