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望认真执行。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包括水源管道,供水干、支管及过河管)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闸门、消火栓、无表防险、水表、测流测压装置、放气孔、排水口、人孔检查井等)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供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均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严禁建造各种设施。严禁埋设电杆、标志、广告牌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堆放物料。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不准种植乔木和建造绿化建筑物。在供水管理规定范围内种植的花灌木和草坪,因供水设施维修或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或清除时,供水部门不负赔偿和恢复的责任,但应事先通知园林部门,以取得配合。
第四条 在已有城市供水管道两侧的地下铺设下水道、煤气管道、热力管道、电讯电力电缆,建造人防工程或建设地上建筑物、设置电杆、广告牌、标志等,与供水管道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规范标准的规定。上述设施施工前,设置单位应主动与自来水公司联系,核实地下供水管道情况,并取得自来水公司的同意和监护,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路由进行施工。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对有关规范标准变通时,设置单位应与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在供水管道规定范围内取土、挖坑,或进行其他有害于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迁、动用、损坏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准私自在管道上接管取水。确需拆迁或安装供水设施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拆迁安装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拆迁安装时,自来水公司应予配合或施工。
第七条 用户不得直接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需要加压的,必须经自来水公司审查批准,采取间接加压方式加压。
第八条 凡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其自备水源系统与城市供水管道需要连接时,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或自来水公司)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报自来水公司批准,方可连接,并应在管道连接处采取有效的防止逆流措施。凡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单位,生产用水必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严禁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九条 自来水管道上的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施,有关消火栓的管理,按市公用局和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天津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罚款,直至停止供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处罚批准权限:罚款三十元以下(含三十元)的,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理所所属服务站决定执行;罚款三十元至一百元(含一百元)的,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理所批准执行,罚款一百元以上或停止供水的,由自来水公司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公用局,由自来水公司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违章赔偿及罚款标准
违章性质 情 况 单 位 罚款标准(元) 赔 偿 损 失
在直径300毫米以下 自安装之日起至发现
在城市供水管 管道上接管 次/处 50-100 之日止,按其私接管
在直径300-500毫 大小根据自来水公司
米管道上接管 " 100-500 服务章则规定的水量
道上私接管道 计算标准核收水费,
在直径600毫米以上 " 500以上 并赔偿其他损失。
管道上接管
占压管道,危 在直径300毫米以下 米/处 10-30
管道上
及管道安全或 在直径300-600毫 " 30-100 赔偿所造成的直接
米管道上 及间接损失,并恢
在管道上取土 在直径600毫米以 " 100-500 复原状。
上管道上闸门井 次/处 10-50
占压管道 测流井、放气孔、 " 5-15 赔偿所造成的直接
人孔检查井 " 及间接损失。
附属设施 水表井 5-15或停止供水
在供水管道规 500-1000 限期拆除,并赔偿
定范围内建设 间接损失。
建筑物及设施
直径300毫米以下 次 10-50
闸门
私自动用管 直径300-500毫米 次 50-100
闸门
直径600毫米以上 次 100-500 赔偿所造成的直接
闸门 及间接损失。
消火栓 次 5-30
道附属设施 测流井、放气井、人孔 次 30-50
检查井、水表井 次 2-30或停止供水
损坏供水管道 5-500 赔偿直接及间接
及其附属设施 损失
私自装泵加压 次 500元以上 赔偿直接及间接
或自备水源管 损失
道与自来水管
道连接不符合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