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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城乡部《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14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7]环卫劳字308号
    
 
 
各区、县环卫局(处、所、队)、财政局、市环卫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劳字第370号《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7号《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京国工改字(1986)第3号《关于〈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报告的批复》中三类范围的职工环卫津贴标准改按每人每天六角执行,一、二类范围及标准不变。 
  二、第三类调整环卫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环卫部门当年的增收节支中解决。 
  上述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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