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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检检联[2001]5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进出口公司: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品,美国、加拿大及以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我国是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近年来,我出口该类商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出口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安全质量事故,直接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 
  为提高我国该类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白2001年6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该类商品出口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必须符合《出门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SN/TO761-1999)要求。 
  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报验、检验及监督管理、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法定检验目录(略smbg00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纺经济大作部 
海 关 总 署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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