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0]19号
为加强街路环境管理,整顿街路秩序,优化城市形象,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清理市区违法占道经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占用市区街路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经批准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自行停止占道经营。继续占道经营的,一律依法予以清除。对被清除后再次占道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占道市场、摊区的主办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占道商服业者退路进厅。
四、严禁在已经撤销的市场、摊区内从事占道经营活动。对滞留于已经撤销的占道市场、摊区或者各种零散商服占道设施被依法清除后继续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违法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卫生费、工商管理费等费用。
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违法占道经营的清理和处罚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违法占道经营活动清理工作。
七、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清理违法占道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八、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