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12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10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和卫生部等11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卫生机构指导和参与下,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切实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廉价、安全、优质的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有利于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提高人群保健水平。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有利于调整和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有利于建立新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既可保证基本医疗,又可降低医疗成本,符合“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久稳定运行,将起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实施卫生机构优化重组,拓展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模式,构建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实施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
到2005年,各市基本建成适应城市居民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架构,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县(市、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50%。到2010年,各市的社区卫生服务达到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居民全部享有社区卫生服务;各县(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
1、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标准有序发展。
2、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促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心向社区转移。
3、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界限,以公有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
5、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6、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四、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医疗康复机构为补充,各级卫生机构参与,条块结合,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布局,控制数量,保证质量,防止出现“乱办医、乱布点”的现象。
2、根据当地规划和群众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可由基层医院(卫生院)或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造而成,也可由大、中型医院举办,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服务站。
3、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队伍的建立应立足于现有卫生人员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省各医学高等院校要逐步开设全科医学专业,系统培养高素质的全科医师。各地要把队伍建设作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久、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适应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4、社区卫生服务要强调中西医并举,发扬传统医学适宜技术的优势。根据医疗机构的能力和居民卫生需求,积极推行“家庭卫生服务合同”制度,向居民家庭开展有偿承诺卫生服务。
五、实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
1、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要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3、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简便、优质、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在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
4、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一定的力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5、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也可采取政府向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的方式提供。
6、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核定工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要落实从事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和补助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7、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
8、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9、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执业许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公开招标而中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大中型医疗机构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兼职的,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原有从业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4、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5、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急救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要与其服务内容和诊疗范围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从合法经营药品的单位购药,保留完整的购药凭据。对流通到社区的假冒伪劣药品,要依法予以打击。
7、各地要根据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条件、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群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建立综合合理的评价格标体系,定期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评价。
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药监局、省体改办、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