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二[1999]15号
厦门市电信局:
近来,我市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私人代售电话卡业务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基础上,把电话卡私人代售户也纳入征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对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代售电话卡取得的收入,实行源泉扣缴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电信局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公用电话代办户、电话卡代售户每月取得的代办、代售手续费收入的3%计征,由市电信局每月汇总缴纳。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付给市电信局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本办法从1999年2月份(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