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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3-12-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35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惠安等五县(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划定方案的请示》(泉政文〔2003〕30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 
  一、洛阳江、黄塘溪、锦芳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洛阳江福厦高速公路桥断面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黄塘溪洛阳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与洛阳江汇合口水域及其沿岸外延30米范围陆域,以及锦芳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洛阳江福厦高速公路桥断面上游3000米至下游洛阳江桥闸、黄塘溪洛阳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与洛阳江汇合口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以及锦芳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菱溪水库、梅山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菱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菱溪水库至惠安县北关自来水厂引水渠道,以及梅山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菱溪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200米范围陆域,菱溪水库至惠安县北关自来水厂引水渠道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以及梅山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泗洲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泗洲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若遇村道则以村道为界,不含村道)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泗洲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安溪县城关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晋江西溪安溪县城关水厂吾都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5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晋江西溪安溪县城关水厂吾都取水口上游2000米(草埔头)至下游清溪大桥断面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五、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湖洋溪永春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若遇公路则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若超过一重山脊则以一重山脊为界)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湖洋溪永春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上坂桥断面(含外山溪等沿途各支流进深3000米)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六、德化县第二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国宝溪拟建相土安水库大坝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若遇公路则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国宝溪拟建相土安水库大坝至上游2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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