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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后有关土地补偿的几个问题修改意见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3-13 生效日期: 1958-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58]房地阎字第85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务院修正后已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经与各区共同讨论,现行做法有不少地方同新办法抵触,其中主要在土地补偿方面有几个问题,因与被征用土地者有直接关系,亟需重新规定,兹提出初步意见如下: 
  一、关于洽购问题。城区建办公楼、宿舍等用地过去以不属于征用范围,按洽购处理(根据业主生活情况发地价的20%至70%)。按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兴建厂矿……其他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兴建办公楼、宿舍等应属于其他建设范围,今后此项用地应改按征用处理。 
  二、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年限,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据法制局谈:定产量指交公粮的产量。本市是按一九五二年查田定产量交公粮,土地补偿亦按此产量计算(过去即这样办),如定产量改变,补偿费也随着改变。过去为照顾近郊地价高、远郊地价低的历史情况,土地补偿年限划分为四个区域,近郊五年,中郊四年半、四年,远郊三年半。我们意见:根据近郊地少人多和远郊地多人少的特点仍维持原来划分的补偿年限区域,但以此为基础逐级递减一年,即五年的降为四年,四年半降为三年半,余类推。城区(崇文、宣武)过去一律按四年半计算,今后降为三年半。这样实际上地补偿费一般降低30%左右。由于玉米价过去是按每斤零售价九分七厘算,现在改按零售价每斤八分三厘算,所以降得多些。如十五斗产量的土地,按五年定产量计算过去每亩补偿费为一百零九元,改按四年定产量计算每亩补偿费为七十四元七角,下降三十四元三角。 
  关于园、水地属于特殊土地补偿费不按年产量计算,是参照地价的历史情况规定的,如十二石产量的园地,在五年区每亩补偿费为二百四十元,在四年区每亩补偿费则二百元,我们意见:亦拟参照一般土地降低补偿年限一年的精神办理,即原在五年区的园地改按四年区园地补偿费计算。城区园地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地每亩补偿费为二百四十元,我们意见降五分之一,降为一百九十二元,下降四十八元。 
  三、国有土地(包括公有土地)补助费。过去征用国有地时,一律按同等产量私有土地补偿费的50%发给,现在根据第九条规定:“征用农业社的土地,如果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可以不发补偿费”的精神,我们意见: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社员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因此征用农业社使用的国有土地时,原则上无偿收回。如因征地较多影响社员生活,可酌情补助,但最多不得超过同等产量私有地补偿费的50%。 
  四、没有收益的土地(包括坟荒地)对社员和土地所有人的生活没有影响,我们意见:应无偿征用,特殊情况酌情补助。 
  五、征用非社员的土地,在第九条规定:“如果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又不以土地收入维持生活,可以不发给补偿费,但必须经本人同意。”我们意见:凡征用此类不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的非社员的土地,原则上不发给土地补偿费。特殊情况适当发给,但最多不超过土地补偿费的50%,至于使用该项土地的农业社即不再发给补偿费。 
  六、征用单干农民的土地的补偿费问题。为了妥善安排单干农民征地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并鉴于发给单干农民土地补偿费对社员有影响的情况,我们意见:征用单干农民的土地后,应尽量动员其参加农业社,如不同意即由农业社拨给同等数量质量的土地。无论采取哪种办法处理,土地补偿费一律发给农业社。若经动员按前两项办法处理均不同意而要求领取土地补偿费时,可以发给土地补偿费,但政府以后不再另行安置。 
  另外,我们正在组织全体地用干部学习征用土地办法,最近将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会同城建委、规划局等有关单位研究修改北京市征用郊区土地实施办法的问题,俟提出草案另行上报。 
  前项意见,妥否,特报请核示。 
  附注: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于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三日以(58)市厅星字第61号通知:市人民委员会同意暂按所提修改意见执行。 
 
 
195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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