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有关单位:
为充实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购药,根据《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0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所属各海岛及斗门、金湾两区所属各镇区域范围内尚无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在该区域内开业的零售药店在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时可不受经营场所"面积"限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检查的实际情况择优确定1-2家零售药店作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