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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7-07-15 生效日期: 1987-07-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将1987年1月17日公布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 十五 条缴纳垦复基金的规定修改为:“凡经批准征用、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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