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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1 生效日期: 1994-12-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4]1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发票换票证》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发票换票证》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各使用税务机关按发票一样严格管理。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发票换票证》年用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为便于互用衔接,新印《发票换票证》从1995年3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如需使用换票证的,暂用原“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三、原“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发票换票证”自省国税局新印《发票换票证》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4]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规范发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发票换票证的式样下发给你们,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发票换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换票证规格为:218mm × 131mm=30K
  二、各联印色分别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绿色。
  三、换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外县(市)税务机关调换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上注明该税务机关及经办人。
附件:××省(市、区) ××县(市)××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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