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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纠正发奖金、实物推销国库券和销售商品收取国库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20 生效日期: 1985-05-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最近发现一些单位用发奖金、实物的办法推销国库券,还有一些商店销售商品时收取国库券,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发行国库券是为了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加速四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城乡人民购买国库券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单位推销国库券只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推销任务是能够完成的。现发现有一些单位在推销一九八五年国库券过程中,采取发奖金、实物办法鼓励群众购买国库券。如有一个工厂领导认为普遍动员职工购买有困难,决定采用奖励的办法,凡购买国库券者按购买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的奖金。另一个工厂则规定:凡认购国库券五十元以上者,赠送二十二公分烧锅一只;认购六十元以上者,赠送二十四公分烧锅一只;认购一百元以上者,得二十二、二十四公分烧锅各一只。这些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发放奖金的规定,是一种变相的滥发奖金和实物的不正之风,必须坚决纠正。 
  二、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但是,有一些商业单位销售商品时却收取国库券。如有的单位为了处理积压多年的色布,将国库券九折充当货币,推销商品,一个星期内收取国库券四千多元。一个县的百货公司所属店、组,也以处理积压质次的布匹、线袜、裤褂等商品为名,折收国库券。这种把国库券当作货币流通的做法,是违犯国库券条例的。如果国库券当作货币流通,等于扩大货币发行量,这对稳定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并按本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82)财综字第22号通知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没收其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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