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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31 生效日期: 1987-10-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报告》,全省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原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停止征收。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 十五条、第 二十四条和第 三十八条第八款修改如下: 
  一、撤销第十五条,原第十五条以后的条目依次前提。 
  二、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征用菜地、精养鱼塘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纳菜地或精养鱼塘开发基金。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款专用,谁开发、谁使用。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无垦复余地的,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它处开发。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每亩收费标准: 
  南昌市1.2万至1.5万元; 
  其它省辖市和赣州市8000元至1.2万元; 
  县级市5000元至8000元; 
  县城3000元至5000元。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原第三十八条第八款修改为:“八、非法占用或私分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菜地开发基金的,全部追回,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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