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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89]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一)市区。新抚、望花、露天地区和顺城区管辖的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不包括农村)。 
  (三)建制镇。清原县的红透山镇、斗虎屯镇;新宾县的南杂木镇、永陵镇。 
  其它新建制镇暂缓征收。 
  二、等级与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不同等级的土地每平方米每年税额如下: 
  一级:站前地区四元; 
  二级:永安地区三元; 
  三级:抚顺城、新华、东公园地区二元五角; 
  四级:将军、新抚、福民、粮站、葛布、瓢儿屯、和平、光明地区二元; 
  五级:河东、永济路以北、建设、新民、东洲、老虎台地区一元五角; 
  六级:新屯、万新、龙凤、刘山、南花园、阿金沟、高尔山地区一元; 
  七级:古城子、五老屯、田屯、演武、工农、将军铁路以北、葛布新区、榆林、华山、南阳、平山、新太河、搭连、张甸、章党、施家沟地区八角。 
  县城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一元;建制镇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五角。 
  每个等级的地段具体界限,以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等级为准。 
  职工居民的住宅、宿舍占地,在房租未改革之前不论座落在哪个等级中,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律按五角征收。 
  三、免税范围 
  下列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认真申报占地数量,不得隐瞒。凡使用的“永久性占地”,均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数量申报,每年分别在三、八两个月份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报表格式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刷。 
  五、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税款在四月份内、下半年的税款在九月份内缴纳,纳税期限各为一个月。 
  六、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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