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土地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十二条“市区县土地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定,市、区县、乡(镇)要尽快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按质完成,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文件的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负担。即:编制市级规划和区县乡(镇)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节约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并认真编报决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1989〕国土〔规〕字第9号《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所需经费的通知
〔1989〕国土〔规〕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8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已陆续开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据反映,所需经费未能落实。为使该项工作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时完成,特再通知如下: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负担。即: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工作1989年完成,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编制省级规划和地、市、县级规划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节约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认真编报决算。财政部门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8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