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劳社[2004]3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4〕18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特区(含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区)企业离休人员,根据汕市人〔2003〕208号文的要求,凡于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按照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一)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30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05元;
3、副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85元;
4、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65元;
5、副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2元;
6、副科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0元。
(二)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汕市人〔2003〕208号文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本次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所需经费,按粤劳社〔2004〕18号文规定,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汕头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人〔2003〕20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四、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请于2004年6月20日前将本次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