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2]23号
长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春公交IC卡收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8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八月一日起终止纸卡式月票的使用,同时全面启用长春公交IC卡电子车票。对持IC卡乘车的乘客实行价格优惠,即乘普通线路车每人每票0.80元,乘专线车每人每票0.90元,学生持卡乘车每人每票0.50元;购零票乘车每人每票仍为1.00元;乘坐长春市80路、160路车购零每人每票为2.00元,持卡乘坐每人每票1.60元;乘坐小公共汽车打卡投币仍为每人每票1.00元。
二、长春公交IC卡每张卡收取工本费20元。发行IC卡的第一个月,凡持当月纸卡月票的乘客可按优惠价格换一张IC卡,每卡10元。
三、对乘客购卡或充值后提出退卡要求,公交企业应随时办理,卡中余额全部退还持卡人,工本费不退,卡片由本人收存,再次充值后可继续使用。公交企业办理退卡业务时每次收取手续费3元。
四、长春公交IC卡充值时,首次充值最低额为30元,再次充值每次不少于20元。学生卡每卡卡中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成人卡每卡卡中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请你局批复有关企业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