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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3 生效日期: 2004-02-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2004]3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我省贯彻执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转变观念,改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物业管理市场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我省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即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当地未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可参照建设部推荐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每年公布一次。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项目的档次、特点和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论证,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 
  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不论采取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都应兼顾双方利益,诚信履约。对物业服务收费中产生的纠纷或违约问题,属政府指导价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四、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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