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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09-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5]23号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从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的运行情况看,进展顺利,全部还清了历年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省与市(州)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我省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个别地方限制外购产品、限制出口型企业的出口退税规模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省与市(州)的负担比例。国务院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对地方负担的7.5%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省与市按35%和65%的比例分别负担,三州和内地3个民族自治县以及6个民族待遇县由当地全额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对市(州)负担的出口退税部分,只能由市(州)本级和县(市、区)本级负担,不能将出口退税负担下放乡(镇)和企业;所属县(市、区)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各市(州)统筹解决。各地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限制企业出口退税规模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三、改变现行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和基数返还的办法。出口退税改为全部退中央金库后,相应取消省对市(州)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各市(州)超基数负担的部分,在每年年终省与市(州)财政结算时专项上解。

  四、财政、商务、国税、海关、外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和措施的调整、完善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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