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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六日 
 
 
关于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我省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积极投入力量,开展预防、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的药品、设备、用具的研究开发,并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依靠科学战胜非典,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防治非典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发生非典疫情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团结和领导全省人民奋起抗击,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我省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和极大的代价,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料和经验,为研制防治非典的药品、疫苗、设备、用具等提供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地区也正在进行相关研究开发,其中美国、加拿大以及中国香港的科研机构已经将其取得的成果申请专利,包括非典病毒基因、诊断试剂盒、药品、疫苗等,一场关于非典专利申请的竞赛正在展开。在这次有关防治非典的科研开发中,境外机构从一开始就把研究开发和申请专利、抢占该领域先机紧密联系在一起。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对我省今后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治非典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免被科研开发实力雄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跑马圈地”的策略对非典防治领域形成垄断。要以加强防治非典知识产权保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实施鼓励政策,强化医药行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我省医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管理保护水平。 
  二、积极推动防治非典科研成果及时申请和获得专利 
  (一)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及时为有关防治非典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各有关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企业,对在防治非典中产生的科研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专利服务机构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各专利代理机构要积极为与防治非典直接相关的单位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涉及防治非典的专利申请优先代理。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跟踪国内外最新动态,为相关单位检索涉及防治非典的专利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二)加大费用资助力度,支持和鼓励防治非典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扩大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费用资助范围,对于我省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防治非典的专利申请,其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同时,要制定奖励办法,对防治非典取得核心知识产权的发明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助和奖励办法。 
  (三)开设防治非典专利申报的“绿色通道”。对于防治非典的专利申请,可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审查,尽快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对防治非典的专利申请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办理,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四)加强对防治非典合作研究成果的专利保护。各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防治非典研究开发工作,要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三、切实加快防治非典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为进一步提高防治非典效果,争取尽快消除疫情,对于能有效预防、正确和快速诊断、疗效确切的防治非典药品、设备、用具等专利,权利人没有能力实施、或仅由权利人独家实施不能满足社会大量需求的,必要时可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实施这类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切实保障我省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充分调动防治非典的科研人员创造专利和实施专利的积极性,构建我省医药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的新机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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