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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 1998-1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

  三、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四、 《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五、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六、 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拆迁搬家补助费根据原正式房屋的间数计算,城区按每间300元补助,近郊区按每间20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每间100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区、近郊区的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的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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