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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09 生效日期: 1986-06-09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局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区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工资总计额划,包括统一分配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军人,从社会招工、招干以及按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和职工转正定级、翘尾工资等。各地、市和区直各部门,在接到自治区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的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由财政、审计、税务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贯彻执行。超过规定时间不下达的,开户银行拒予支付。 
  地、市和区直各部门在给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除抄送所在地、市的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外,应同时抄送区劳动局、区计委、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区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 
  二、各基层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分月或分季逐项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报管部门审核,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后,作为向开户银行支付工资的依据。 
  三、区内人员调出调进时,由调出单位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及工资转移证明到开户银行核减工资额后,调入单位开户银行凭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转移证明核增工资额。 
  四、在自治区未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之前,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在元月发薪前对其所属的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加上合理增资部分,扣除其中应扣出的不合理部分后下达执行,送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自治区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再作调整。 
  五、奖励基金的提取,应按先提后用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按规定发放;奖金发放(企业单位包括从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在免税限额以内的,由单位按月报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取;超过免税限额再发放的奖金,应坚持先税后发的原则,凭税务部门缴纳奖金税的票据,向开户银行提取。企业提取的各种奖金,须经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方准予支取。 
  对建立基金制度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从经费包干结余中建立奖励基金的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的比例提取。 
  六、职工减员工资,由减员单位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核减工资总额。属于按政策规定招收的退休工人的子女,开户银行凭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录用通知单核增工资总额。 
  七、企业加班工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22号<<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桂政发(1986)59号新修订的“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地、市和区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不许突破。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时,必须申述理由,并按劳动工资管理的审批程交,上报区劳动局、区计委审批。 
  九、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没有发布之前,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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