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农[2003]7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橼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号)调整了枸橼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区经营上述3种特殊药品的企业要将其实际进价、进货数量及流通环节费用(实际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等材料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新计价市[2001]222号)核定批发(调拨)价格、零售价格。乌鲁木齐地区的批发(调拨)价格、零售价格由我委核定,其他地、州、市的批发(调拨)价格、零售价格授权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计委备案。出厂价格未作调整,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
请即转知。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橼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