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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贡献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30 生效日期: 1984-10-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振兴中华,建设安徽”,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意见,决定对我省获得重大国际奖、国家奖的单位和人员,颁发“贡献奖”。 
  一、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贡献奖”每年颁发一次,必要时可随时颁发。 
  二、对获得“贡献奖”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贡献奖”金质或银质奖章。同时酌清单项或合并使用下列奖励: 
  1、通令嘉奖; 
  2、授予省先进工作者或省劳动模范称号; 
  3、晋级; 
  4、升职; 
  5、发给奖金。 
  三、对获得“贡献奖”的单位或集体,可以单项或合并使用下列奖励: 
  1、通令嘉奖; 
  2、授予荣誉称号; 
  3、发给奖金; 
  4、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 
  奖金应按有功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对符合贡献奖条件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省人事局审核后,报管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际奖或国家奖获得者直接授予“贡献奖”。 
  五、设立“贡献奖”基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 
  六、上述意见,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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