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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银发(1991)88号》关于基本建设新建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通知》(建总函字(91)第140号文转发)规定,从1991年起,各银行利用信贷资金新发放的基建贷款,包括一般基本建设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贷款,除特批项目外,一律按年计收息,不再挂帐。1990年以前发放的尚未收回的银行基建贷款,目前用于尚在建设中的基建项目,其贷款利息的结息办法,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好“建行基建贷款”计息工作,保证结息的准确性,现将有关“建行基建贷款”帐户结息处理方法明确如下,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分设帐户。在“402建行基建贷款”科目下,分设“挂帐收息贷款户”和“非挂帐收息贷款户”。前者核算1990年底以前发放的按规定实行虚收挂帐的贷款;后者核算从1991年起新发放的以及虽在1990年以前发放,但按规定不属于挂帐收息的贷款。
二、1990年底以前按规定不属于挂帐收息的贷款不必会帐,仍在原帐页继续记载,在帐首注明“非挂帐收息贷款户”。
三、1990年以前按规定实行挂帐收息的,分帐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凡上年结转后在1991年未发放新贷款的,在原帐页帐首注明“挂帐收息贷款户”,继续记载。
(二)凡上年结转后1991年又继续发放了新贷款的处理方法:
1.将原帐页作为“非挂帐收息贷款户”继续记载,但应在帐首注明“非挂帐收息贷款户”,并根据有关明细帐计算编制“帐户调整表”(见附式),氢在调整有关帐目。
①将“上年结转”贷款科额在原帐页上以付方红字冲转,并结减贷款科额和贷款指标累计。1991年有收回贷款的,应同时按本年收回贷款额,即以红字在收方冲转贷款余额,并结减收回贷款累计。
②日数和积数的调整:
1991年未发生收回贷款的,以红字冲转自上年9月21日至办理分帐之日止的(算头不算尾,下同)上年结转贷款额的累计日数和累计积数(上年结转贷款科额×累计日数),以红字记入日数和积数栏。
1991年有收回贷款的,还要冲转在1991年收回贷款额的实际天数(自收回贷款之日至办理分帐之日止),并农笔结计累计数(实际收回贷款额×该累计日数),以蓝字记入积数和日数栏。
2.根据“帐户调整表”,将上年结转的贷款俐额、日数、积数、贷款指标、发放贷款累计记入新帐页。在新帐页帐首填明“挂帐收息贷款户”。当年收回的贷款按原实际收回日期逐笔记入新帐页,并结计日数、积数等有关栏。
四、结计利息的处理
各行按规定于九月二十一日计收“建行基建贷款”利息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一)实际收到利息的处理
1.从“建行基建贷款”帐户扣收时
付: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非挂帐收息贷款户
收: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2.借款单位以自有资金付息时
付:××存款 ××单位存款户
收: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二)虚收挂帐利息的处理
付: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利息户
收: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建贷收入户
为了维护指标管理的严肃性,从贷款本金户实收利息不得超过贷款计划指标。计收利息时,对贷款指标不足扣收部分,应与借款单位联系,用其他资金坟息。暂时无法付息的转入“608应收贷款利息”科目,俟单位有贷款指标时,先扣付利息。
五、在文件下达前,如有的经办行在今年已按季结计了利息的,在办理贷款帐户分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上年结转余额和本年归还贷款额以及日数、积数按上述“三”(二)的“1”的办法分帐,但其积数均应按结息日的次日起至分帐之日止的天数计算。
(二)在结息后如有归还贷款的,应将该项归还贷款额以及日数、积数按上述方法分帐,但其积数应按收回贷日至分帐之日止的天数计算。
(三)分帐以前对今年新发放贷款已按虚收挂帐结计了利息的,应通知借款单位按新规定付息。在收到利息时,应同时冲减虚收挂帐利息,会计分录:
付: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建贷收入户
收: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利息户
付: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存款户
收:营业外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借款单位暂时不能付息时,应填制凭证将该项挂帐利息转入“608应收贷款
利息”科目,按规定加收复患。会计分录:
付:应收贷款利息 ××单位利息户
收: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利息户
这次变动“建行基建贷款”结息方法,帐务处理比较复杂,各级行一定要重视,做过细的工作。要结合本行“建贷”帐户开立情况,抓紧在规定结息期前,逐户做好分帐工作,以保证结息的准确性。
附件:
帐户调整表
根据 号文,于1991年 月 日,调整以下贷款帐户
(贷款单位名称: )有关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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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帐 页 ┃ 新 帐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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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出┃ 余额 ┃ 日 ┃ 积 数 ┃调 入┃ 余额 ┃ 日 ┃ 积 数 ┃
┃帐 项┃(元)┃ 数 ┃(千元)┃帐 项┃(元)┃ 数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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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复核: 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