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和还贷机制,降低收费管理成本,提高还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省公路管理局作为业主负责普通公路的省统贷统还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统贷统还是指对我省普通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下同)的收费还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四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资金,主要用于省统贷统还公路、洞庭湖区重点桥梁和贫困地区交通项目建设。
第五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的收费收入,部分收费站延期的收费收入、部分普通公路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收入和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免费车所增加的收费收入,作为省统贷资金的还贷来源。
第六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的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向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应及时将当日所收通行费存入“通行费收入专户”,并按规定全额上解至省通行费收入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八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年度资金使用和贷款归还计划,由省公路管理局根据省统贷统还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和通行费征收情况统一编制,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按省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通行费收入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除用于收费机构的正常经费、设施经费、养护经费、洞庭湖区桥梁及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的贷款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省统贷统还的收费站经核定属市州借贷的债务仍由市州原贷款单位承担和管理,不改变借贷主体;所有新增贷款,应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审批;未经审批的新增贷款,一律不得纳入省统贷统还范畴。
第十一条 通行费管理单位应设立“还贷专户”,拨入“还贷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贷款的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要严格执行有关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应征不漏。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通行费征收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收费站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保证正常征收秩序。通行费的减免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市州及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减免。
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统贷统还收费站通行费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省统贷统还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为通行费征收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较好地协调和解决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的地方,优先安排公路建设项目;对不支持通行费征收工作,越权减免通行费,影响正常征收秩序的地方,调减该地区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和建设项目立项,并追究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挪用通行费收入和还贷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必须归还违规使用的资金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阻碍收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纳入省统贷统还的收费站,在偿还所有债务后,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
第十八条 未纳入省统贷统还的收费站,仍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省交通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