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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1 生效日期: 1998-04-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财税法[1998]305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地方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也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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