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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二○○四年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将《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 条(三)项“持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修改为:“持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乘坐公交联运车半价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