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云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云建震〔2002〕833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发〔2000〕80号)、《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抗〔2002〕112号),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修改形成了《云南省建设厅抗震减灾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建设厅抗震减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建抗〔1994〕468号《关于上报〈云南省建设厅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报告》同时废止。 
 
 
云南省建设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云南省是我国地震多发省份之一,地震频度高、强度大、分布面广、灾情重。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我厅不仅要做好建设系统自身的地震应急工作,而且还承担着参与全省破坏性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灾害评估,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的职责,为保证地震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发〔2000〕80号)、《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抗〔2002〕112号),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建设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 
  (一)建设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厅长 
  副组长:分管副厅长 
  成员:抗震防震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建处处长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 
  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规划处处长 
  村镇处处长 
  科技法规外事处处长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抗震防震处副处长 
  应急预案启动后,办公室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昆;领导小组成员不在昆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具体协调工作由厅抗震防震处负责。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组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建设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省政府的指示,部署建设厅地震应急工作及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省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畅通,有效运转。 各有关职能处、室的职责如下: 
  1.抗震防震处 
  (1)负责保持与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根据建设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云南省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3)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本厅任何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发布未经审查的震情、灾情信息; 
  (4)负责派员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承担建设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 
  (5)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省委、省政府的地震灾情信息,收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情况等基础材料,为震后恢复重建编制和实施做准备; 
  (6)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技术性文件,对厅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7)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工程抗震工作、进行工程震害调查; 
  (8)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设计、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 
  (9)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10)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11)根据《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区防灾、救灾、灾后重建等资金的拨款工作。 
  2.办公室 
  (1)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建设厅机关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2)负责建设厅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3)负责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昆明市有关部门联络,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厅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5)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厅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6)负责提出厅机关通讯保障的应急准备措施,并负责应急期间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7)协助抗震防震处完成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安排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8)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9)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3.计划财务处 
  (1)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的汇总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内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4.城建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园林等系统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5.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震害安全鉴定、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4)结合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灾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等工作。 
  6.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1)负责查处地震造成的建筑生产事故;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组织施工队伍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应急支援。 
  7.规划处 
  (1)指导灾区城市、城镇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提供临震区或灾区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的单位及其所处位置; 
  (4)组织、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规划法规,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8.村镇处 
  (1)指导灾区村镇重建规划和临震区村镇开展乡镇公用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结合灾区恢复重建,组织、协调、指导小城镇建设、村镇迁建; 
  (3)组织技术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指导灾区农村防震棚的搭建,研究、推广具有良好抗震性能和符合当地实际的居民自建房通用设计图; 
  9.法规科技外事处 
  (1)根据外事工作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省外办开展对我厅邀请的、在有临震预报地区或地震灾区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等工作。 
  (2)根据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调查工作组或地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3)根据外事工作和震情、灾情发布的有关规定,负责我厅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 
  10.机关党委 
  (1)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对建设厅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2)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11.离退休干部处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地震应急期间建设厅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二、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措施 
  (一)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1.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100万人口以下、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 
  2.地、州、市建设及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系统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可进入网络查询,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3.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1.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2.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3.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5.地、州、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的实施。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 
  1.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2.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3.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4.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1.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云南省建设厅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云南省建设厅协调组织实施。 
  2.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3.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积累数据。 
  (五)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1.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大城市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 
  2.根据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3.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包括: 
  (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 
  (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 
  (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六)次生灾害的防御 
  1.地、州、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立档案和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并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灾区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2.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应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一)省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对策)组织实施,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可视情以省抗震防震指挥名义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指导工作。 
  (二)省内发生5.0一5.9级、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地、州、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按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厅根据灾情、震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 
  1.视情向建设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2.组长、副组长或其他厅领导派出工作组或参加省政府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省内发生6.0一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省内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1.震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本部门人员伤亡、灾区生命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建筑破坏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省建设厅应急反应 
  (1)迅速收集灾区震情、灾情,向省政府汇报,并听取省委、省政府指示,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处室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厅直属单位支援。 
  (3)向建设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视需要请求支援。 
  (4)厅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相关人员参加省政府工作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四)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昆明地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1.震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参与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本部门人员伤亡、灾区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建筑破坏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省建设厅应急反应 
  (1)组长或副组长及有关人员立即参加省政府的紧急会议,其他厅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召开紧急会议,收集、通报震情和灾情,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建设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及救灾情况,并请求支援。 
  (3)按省政府赋予本厅的地震应急职责,厅长、分管副厅长立即赶赴震区,厅长担任省政府现场抗震救灾临时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分管副厅长为指挥机构成员,在指挥长(省政府领导)领导下,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厅抗震防震处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入工作岗位,保证省政府现场抗震救灾临时指挥机构迅速运转。 
  四、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厅抗震防震处负责组织有关处室制订,其内容应包括: 
  (1)灾情及灾区概况; 
  (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 
  (3)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 
  (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 
  (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 
  (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上而下”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 
  (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财政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建设厅要制订质量、计划项目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其他事项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