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4 生效日期: 1997-05-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原第五 
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条 ……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收取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罚没收入应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罚款和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罚款和收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