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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0 生效日期: 1997-07-10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7)11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总行营业部: 
  根据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1997年第三次会议的决定精神,现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印发所属机构,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总行直接经营方案,加大总行直接经营力度,是我行贯彻中央“两个根本性转变”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我行市场竞争能力,深化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各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1997年总行直接经营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已由信贷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不再按本方案调整。 
 
  三、1997年总行直接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本方案执行。 
 
  请各行、各有关部门按照《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推荐、选择、落实总行直接经营的项目,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信贷管理部联系。 
 
  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 
 
  一、总行直接经营范围确定的原则 
 
  1.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缩短管理半径,体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信贷资产“三性”的有机结合。坚定不移地贯彻“双大”经营战略,符合总行“双大”标准客户所需的大额流动资金贷款,由总行营业部与分行协商安排直接经营。 
 
  2.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国家重点、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是总行直接经营的重点。 
 
  3.考虑各行资金状况。在总行直接经营范围内将优先安排资金紧张分行的贷款项目,以利于平衡各行资金,但1998年以后的续贷固定资产项目不因各分行资金状况而改变经营范围。 
 
  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 
 
  1.中央部委(行业)和计划单列集团、跨省(市)经营的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统贷的贷款。 
 
  2.资金紧张分行(具体由资金计划部每年年初提供一次名单),并且固定资产贷款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点、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 
 
  3.总行营业部经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投产后所需的大额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分行与总行营业部协商确定由分行经营的除外)。 
 
  4.在总量允许的情况下,对资金十分紧张分行的“双大”客户贷款、分行在当年可用规模按规定用于“双大”后,仍难以独立承担并向总行推荐直接经营的,总行营业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支持。 
 
  5.总行领导指定的其他项目。 
 
  三、总行直接经营总量和项目的确定程序 
 
  1.安排直接经营要考虑总行集中资金和规模的可能,同时兼顾营业部门的承受能力。总量的确定,由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和营业部门每年协商提出方案,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定。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信贷管理部根据上述范围确定直接经营的项目。信贷管理部在国家计划部门因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我行评估承诺贷款时,通知营业部和项目评估部。此前,如有分行推荐符合直接经营范围的项目请求总行出具贷款意向书的,信贷管理部将分行文件转营业部,由营业部按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 
 
  3.“双大”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推荐总行直接经营的,信贷管理部对其是否符合总行“双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分行文件转营业部门,由营业部门在资金计划部公布的地区范围内选择直接经营。营业部门做出决定后将结果告知资金计划部和信贷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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