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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4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全省水土流失面积比10年前减少了6000平方公里。但是,当前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还不强,水土流失情况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导致新的水土流失,不仅强度大,而且危害严重。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必须从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依法治省、执行基本国策的要求,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水土保持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列入各级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要继续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各地都要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统一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要加快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的水土流失情况,依法划定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予以公告。同时,要把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综合防治。 
  二、认真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组织实施,是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依法管理的具体手段。坚持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是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关键。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全面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好新开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督促落实好“三同时”制度。对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计划和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地矿部门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建设、交通、电力、冶金、建材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开发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要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易地治理水土流失;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自行防治的,要依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防治。 
  三、规范有序地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 
  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资源,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精神,搞好统筹协调,严格规范程序,组织水利、林业、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具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50年)享有“四荒”使用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同时,要搞好“四荒”治理开发全过程的监管,对治理开发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治理进展缓慢,未达到合同或协议规定进度的,要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对于长期违约不治理开发的,可以收回“四荒”使用权;对于毁坏林草植被和其他掠夺式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破坏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以及擅自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的,要限期改正,否则收回其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不断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要实现中央提出的十五年初见成效、三十年大见成效,用五十年的时间使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的目标,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对水土保持的投入。各级政府都要安排财政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完善全社会多渠道增加水土保持投入的机制。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一是从今年开始省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增加小流域治理的省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增加投入,促进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要依法安排10%以上用于水土保持。二是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每年应从收取的水费和电费中依法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流失防治。三是要依法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四是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群众集资、投劳,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五、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和整治力度 
  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反水土保持法法规的行为。当前,小型矿山、砖瓦、水泥、石灰等生产企业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政府要组织水利、地矿、计划、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采、规模经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限期达到水土保持治理标准。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为开展水土保持监督和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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