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禁毒是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定,加强禁毒工作,开展禁毒斗争,彻底禁绝毒品,是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为开创我区禁毒工作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禁毒工作,切实履行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禁毒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综合治理委员会):
一、领导全区政法系统的禁毒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检察、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毒品案件。
二、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发挥政法部门(综治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和全民禁毒的大氛围。
三、对政法系统在禁毒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有影响的毒品大案实行督查。
四、指导各级综治委认真了解掌握街道、居委会、乡(镇)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辖区内吸毒人员情况,协助派出所将吸毒人员作为重点人口管理。指导各部门积极采取各种帮教措施,不断降低复吸率,控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努力做好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和落实帮教措施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内容,纳入“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
自治区公安厅:
一、负责起草全区禁毒工作规划、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和重点地区集中整治等全区性禁毒集中统一行动。
二、组织开展毒情调研及吸毒人员普查工作,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三、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各类戒毒所开办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区各地禁毒罚没款的收集、上缴及返还后的分配和管理。全区有关禁毒数据报表、犯罪信息的收集掌握与上报下达。
六、负责自治区禁毒办的日常工作,加强与自治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禁毒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一、负责全社会的禁毒宣传工作。参与制定全区禁毒宣传的规划,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禁毒委要求,做好各项宣传工作。二、组织、指挥、协调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免费制作、播放、刊登禁毒公益广告。
三、在“6·26”国际禁毒日和自治区禁毒宣传月及全区禁毒斗争集中统一行动期间,开展有声势、有规模的禁毒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禁毒舆论氛围,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入禁毒斗争。
自治区卫生厅:
一、按照《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对戒毒医疗机构组织验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负责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艾滋病和性病监测及防治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和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使用,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五、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科研工作,鼓励在临床积极探索新的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乌鲁木齐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海关监管区内毒品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配合公安缉毒部门查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案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毒品案件中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毒品犯罪分子。
二、直接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各州、市、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加强对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监督,如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四、对区内各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五、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召开毒品案犯的公判大会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新闻发布会,适时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六、半年向区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毒犯判处情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一、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
二、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毒品大案要案,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进度。
三、负责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领导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每季度向自治区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毒贩批捕、起诉情况。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一、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二、参与拟定地方禁毒领域重要的涉外文书。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使禁毒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按照“事权、财权一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做好禁毒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
自治区经贸委:
一、组织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
二、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购销、仓储、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的企业。
三、组织制定全区麻醉药品生产供应计划,并会同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审批麻醉药品生产企业和定点供应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之中。
二、积极组织实施“禁毒宣传进校园”计划。加强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特别是把普及性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定一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学校,积极推动“禁毒知识两堂课”活动的开展,以提高全体学生的禁毒、防毒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自治区安全厅:
一、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方面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国我区研究制定禁毒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收集境内外贩毒组织和贩毒分子从事的毒品犯罪活动的具体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这方面的情况。
三、应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对重大毒品案件、重大毒品犯罪嫌疑线索开展侦查工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四、与有关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国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
五、完成区禁毒委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二、依照国务院条例,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
三、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四、开展对禁毒人员中伤亡、批烈、评残、抚恤工作。
五、负责对被救助人员进行禁毒、戒毒的宣传教育;对其中的吸、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劳教戒毒人员的戒毒脱瘾、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四、每半年向区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劳教戒毒所收容劳教戒毒人员情况,年终报工作总结。
自治区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区公安厅财政综合年度预算,以保障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缉毒罚没款管理和及时返还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禁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农业厅: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种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除工作,指导受毒品危害的贫困地区发展农业生产。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健全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外经贸厅: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途径流入国内(外)区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所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区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全区各类进出口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四、积极配合区禁毒办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加强部门协调。
五、加强外经贸领域内禁毒工作的情况掌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自治区文化厅:
一、对文化娱乐场所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使其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督促其履行防毒、拒毒义务。
二、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禁毒自防措施,在歌舞娱乐场所的显要位置要张贴禁毒宣传画和禁止消费者贩卖、吸食毒品的警示语。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约的机制,切实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违法经营、解决吸毒问题不力的娱乐场所要依法严肃查处。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组织宗教界人士利用宣讲教义和从事正当宗教活动的时机,在信教群众中大力宣传“吸毒违法,贩毒有罪”及毒品给各族群众带来的危害,进一步提高信教群众的禁毒意识。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指导区内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区人民广播电台、区电视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电影、电视、电台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三、适时制作、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自治区工商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对企业核准、登记等环节的审查力度,会同化工、医药、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对有关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范围的审查、审批,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登记制度,依法核准登记,严防非法生产和经营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危险品企业的监管,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卖毒品、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药材市场、城乡集贸市场、饮食行业等公共娱乐场所等处发生的非法买卖罂粟籽、壳,吸食和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贩卖和吸食毒品的行为。
自治区林业厅:
一、协调全区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点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麻醉、精神药品和麻黄素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和麻黄素的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贩卖、运输、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
四、负责在医药行业开展法制和禁毒宣传教育,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意识和生产、经营、使用人员的守法意识。
五、负责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区禁毒委报告全区药物滥用情况,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新疆军区: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和自治区禁毒委关于禁毒工作的有关指示,做好军队内部禁毒工作。二、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禁毒专项斗争。
自治区总工会:
一、组织协调各级工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教育,宣传毒品对社会、家庭、个人的严重危害。
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发动职工群众,坚决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做好职工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进一步巩固戒毒成果,降低复吸率。
自治区团委: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青少年的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
三、积极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和有关禁毒工作。
四、组织志愿者帮教小组,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帮教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五、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自治区妇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教育广大妇女远离毒品。二、充分发挥基层妇女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三、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积极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四、对有吸毒行为的妇女,妇联要主动了解掌握她们的情况,并与她们所在单位、街道、派出所取得联系,建立以妇女为主的帮教组织。武警新疆总队:
一、在部队内部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活动。
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毒品大案,围捕缉拿重大毒品犯罪嫌疑分子。
三、协助公安机关押解重大毒贩,押运毒品。
四、配合区禁毒办组织开展禁毒重大活动,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禁毒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结合实际自定职责。主题词:公安 禁毒 职责 通知0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