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 2000-08-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2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止金融机构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利率政策的金融机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存款业务的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些金融机构仍然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有些金融机构采取月末组织临时性存款,以贷款虚增存款等不正当手段扩大存款。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各金融机构要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扁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时,要根据企业的用款进度合理安排贷款,不得以发放贷款形式增加存款。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辖内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继续高息揽存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对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约束,加强协调。 
  五。中国人民银行热诚欢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检举揭发有关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 
  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币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八月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