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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4 生效日期: 1991-01-0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经贸部反映,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作价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业务,去年下半年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普遍出现亏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决定对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业务,从1991年1月1日起给予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1年照顾。对199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上述原则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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