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规土字[1994]048号
为加强我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确保被拆迁户按期还建,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对超期还建的房地产开发单位除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被拆迁户加发过渡费外,对凡具备开工条件,因资金不足或因擅自转让土地影响还建房迟迟不能开工,拖延还建期限,我局将视情节处以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后六个月仍不动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武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