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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05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活中猪是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供港澳大宗鲜活商品。为制止同一消费用途的烤(烧)中猪的低价出口,冲击我活中猪的正常销售,外经贸部曾于去年明确规定将烤(烧)中猪纳入配额管理范畴。 
  今年以来,又有大量烤(烧)中猪以及冻中猪绕过配额许可证管理,涌入香港市场,严重冲击活中猪的正常销售。为严格执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保证港澳市场的稳定供应,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对中猪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停止烤(烧)猪(含中、乳猪,下同)和冻中猪对港澳市场的出口。“烤(烧)猪”亦不得以熟肉制品名义对港澳出口。 
  二、如有企业确需出口“烤(烧)猪”,必须事先取得对港澳出口猪肉的配额和许可证,海关视情况按0203.1000协调制度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监管。 
  三、冻中猪属冻猪肉配额许可证管理范围,冻猪肉项下的整头冻猪(含冻中猪)的海关监管协调制度商品编码为0203.2000。如有企业确需出口冻中猪,必须事先取得对港澳出口冻猪肉的配额和许可证。发证机关须在许可证规格一栏中列明“冻中猪”。 
  四、今后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任何单位无权审批对港澳出口烤(烧)猪、冻中猪等配额商品的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等有关项目。 
  五、请各级海关加强监管,对无配额和许可证出口烤(烧)猪、冻中猪不予放行。 
  六、本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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