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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 2002-01-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2]1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交通厅和浙江海事局快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比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渔业迅猛发展,渔船数量增加,而作业渔场缩小,一些船员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大沉船事故多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我省渔业的健康发展。为遏制重大渔船事故的发生,强化渔船安全防范措施,决定对全省渔船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强化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船港口签证率,取缔和查处“三无”、“三证不齐”渔船;落实渔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渔船安全适航性能,遏制重大渔船事故的发生,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整治的重点
  1.重点县(市、区):象山、宁海、定海、普陀、嵊泗、岱山、瑞安、玉环、温岭、三门和椒江等11个近年来渔船安全事故多发的县(市、区)。
  2.重点海域:169、177等海区及商船的主航道和习惯航道。
  3.重点渔船:拖虾、蟹笼、渔业运输船等三种船舶。
  (二)未列入重点县(市、区)的有关地区,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渔船安全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超载、违规装载、违章搭客的渔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无线电通讯及导航设备的渔船;不按时申请船舶检验或擅自改装和改变作业方式的船舶;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制定安全操作制度的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渔船;“三无”和“三证不齐”的渔船。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落实渔船安全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人重要议事日程,对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范考核办法,切实把渔船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村、每条船。对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渔船,不得出海生产。每条渔船都应制订《应急部署表》,渔业油船要制订《防火防爆操作规定》,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2.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工作,管理好辖区内的船舶,特别要做好禁止渔船违章搭客工作。
  3.各渔业企业和渔船所有者,要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确保渔船不发生超载、违规装载、违章搭客和超抗风等级冒险航行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1.继续取缔和查处“三无”、“三证不齐”船舶;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违规装载、违章搭客及违法从事营业性运输渔船的整治力度;禁止渔船带“病”出海,淘汰船龄老化、严重不适航的渔船。
  2.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和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无线电通讯及导航设备的渔船,不得从事渔业生产。对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讲责令其及时配妥。
  3.对不按时申请船舶检验或擅自改装船舶和改变作业方式,持无效证书的渔业船舶,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航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渔业部门要严格渔船出海前的安全检查,提高渔船港口签证率;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快安全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渔业航标设施,改善救助条件,提高搜救能力。
  (四)加强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渔船单位要严格船员业务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能上船作业。各地要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对辖区内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整治步骤
  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1月15日开始,到4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02年1月15日至2月上旬,各地结合本地渔船安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开展有关法规的宣传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3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含挂靠管理)所有渔船进行全面整治,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地应在2002年4月20日前完成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省海洋与渔业局。4月中、下旬,省里将组织渔业、交通、海事、公安(边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经贸委
  省交通厅
  浙江海事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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