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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应准予入户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19 生效日期: 1984-07-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计划生育委会、安徽省统计局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 
  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中央和省一直强调,不要采取不给入户的办法。但是,不少地方仍进行种种限制,致使有些超计划生育的小孩长期不能报入户口,吃饭及入托、上学等问题都难以解决。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 7号文件,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府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干部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计划生育、统计、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合情合理,使之真正得到群众的拥护。 
  二、认真执行户口登记条例,废除一切不给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入户的规定。对超计划生育者,进行教育和处理是必要的。但是,凡出生人口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对尚未入户的超计划生育的小孩,要准予入户,并限期到户口登记机关补办手续。 
  三、认真执行《统计法》,如实统计人口。对于过去瞒报出生的人口,应在一九八四年人口统计时,如实纠正。今后人口统计时,如再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省公安厅、省计划生育委会、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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