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自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以后,各机关关于发布重要新闻时,一般均能遵照执行;但也还有些部门未能切实遵照,甚至对个别重要新闻的发布,既未经行政会议或负责首长审阅文稿内容。又未遵照规定送交国家通讯社统一发布,而径送《人民日报》发表。因此,使新闻的正确性和负责性都不能完全有保障。为防止此种现象继续发生,特再通知:
一、 各机关关于重要新闻的发布,必须严格遵照《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切实执行。
二、 凡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所属各机关的公告(如文告、法律、法令、 决议、 命令、训令、通令、计划、方针、外交条约、外交文书、判决、起诉书等)和一切公告性新闻(如重要会议、重要措施、政令解释、工作总结、外交事件、重要案件等),在送发之前,必须经由机关首长批准;尤其重要者,须由主管首长签送总理批准,始得发布。
三、 凡未遵照以上两项规定手续办理的,新华通讯社及人民日报社不予发布或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