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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机构膨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29 生效日期: 1983-09-29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通过前一段机构改革,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在精简党政机构,减少领导班子人数,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门,单纯从安排干部、提高待遇出发,不适当地增设新的机构,或者将一些机构升格,并随意增加副职配备人数,有的地方的机构设置已经突破原上报方案,甚至超过了机构改革前的数目。这种做法,违背了精简的机构、减少人员的精神,如不及时纠正,必将妨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已经取得的成绩。为了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干部“四化”的方针,维护国家的编制纪律,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的胜利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经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增设机构;确实需要增设的,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二、不准借机构改革之机,随意将机构升格,也不得因上级机关下放领导干部到下属单位任职,就以干部个人的级别待遇为依据,使机构升格。个别机构确需升格的,必须事先报请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国务院各部直属单位确需升格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上级批准自行升格的,应即纠正。 
  三、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的人数,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规定进行配备,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增加。超过规定的人数,要坚决压缩。 
  四、企业事业单位,也应根据上述精神,严格控制机构设置,机构升格和领导班子的副职人数。 
  五、编制就是法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上级审定,就要坚决遵守,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各地机构改革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后,各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编制部门,应对执行编制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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