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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 2003-09-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 粤劳社[2003]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工商银行各地级市以上市分行: 
  经研究,《关于委托工商银行扣缴应交省、市调剂金、储备金等费用的通知》(粤社保[1993]164号)适用期已过,决定予以废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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