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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达坂城区土地开发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 2002-10-3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8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达坂城区土地开发与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达坂城区土地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促进达坂城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达坂城区土地开发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达坂城区的基本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按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区规划执行;要做到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保护湿地和草场等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利用本地自然、地理、人文等资源优势,通过挖潜、改造旧城镇,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达坂城区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 
  对于达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办,达坂城作为重点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二、达坂城区的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为简化办事程序,设立市国土资源局达坂城区分局,实行市国土资源局垂直领导,并开办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业务。 
  达坂城区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全部予留达坂城区财政,由达坂城区统一用于本辖区的开发和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优先用于达坂城区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由达坂城区政府按1000元/亩标准收取,并负责组织开0.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九、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勘探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临时用地管理费。 
  十、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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