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3〕9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分配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四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中央驻省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审批;各设区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分配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十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二十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及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省有关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省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省有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审批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具体审批;各设区市的事业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离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离休人员按附表一标准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退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附表二标准增加退休费;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附表一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
三、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省有关单位调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审批;各设区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