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8]543号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并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略)
2、《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资金的管理,保证专用发票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专用发票票款包括:销售专用发票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周转金以及其他与专用发票有关的收支款项。
第三条 专用发票票款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本级负责核算和管理的专用发票票款应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核算,建立健全核算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专用发票票款的出纳和记帐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负责。
第五条 专用发票票款,严禁挪作它用。凡挪用专用发票票款的,一经发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追回挪用的款项外,对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按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每次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时,应按规定的结算价格预付30%票款,在申请领专用发票时,应将所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未付款项一次付清。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自留(含上级拨付,下同)的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专用发票的库房、仓储设施建设、维修、租赁等支出;
(二)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必须设备的购置及维护支出;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保卫等支出;
(四)必要的协税护税及其他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专用发票票款的支出,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的支出凭证。未取得合法凭证而支付的款项,在财务上不予列支。
第九条 市、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按季向上级国家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报送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支出情况明细表”。
第十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对本级和下级国家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票款收支情况,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审查。省辖市国税局应在半年结束后25日内,将所属市、县国家税务局的专用发票资金收支情况的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省国家税务局每年对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