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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 2005-03-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5]2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查,《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呼政发[200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职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比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 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款予以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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