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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6 生效日期: 2003-12-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已经下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要求,对需要我省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从2003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调整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446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25元,第二年每月435元,第三年每月445元;普通工人每月425元。 
  三、我省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负担。属财政负担的,由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增资政策实行转移支付(中央驻陕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属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确保新增工资按时足额兑现,并全力以赴解决本地区的工资拖欠问题。 
  四、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须填报方案审批表及审核名册,经主管部门复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各市区可比照省上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及时将本市区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情况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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