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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五一广场东北角绿化广场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长沙市五一广场东北角绿化广场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规定
五一广场东北角绿化广场(以下简称绿化广场)建设是我市重点工程,为搞好工程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应于经长沙市国土局规定的绿化广场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绿化广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归口管理,市直有关单位和芙蓉区人民政府、岳麓区人民政府、开福区人民政府组成绿化广场拆迁办公室,负责绿化广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所有涉及绿化广场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绿化广场拆迁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三、本规定所称拆迁人为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为绿化广场工程建设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
四、绿化广场的拆迁安置补偿严格按本规定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没有具体标准的,依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市直管公房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住宅:由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源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安置房符合购买条件的可由承租人购买,原住房面积部分实行优惠价格,增加面积部分实行经济适用房价格。
(二)非住宅:由市人民政府核销非住宅产权,非住宅使用单位人员由其有关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及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六、公民私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黄兴中路、五一路非住宅:由绿化广场拆迁办统一安置,也可采取作价补偿形式。按作价形式补偿安置的,底层营业用按5600元/m2 作价,底层以上营业用房按2800元/m2作价,办公房、仓库、厂房按2000元/m2作价。
(二)其它非住宅:由绿化广场拆迁办统一安置,也可采取作价补偿形式。按作价形式补偿安置的,底层营业用房按3000元/m2作价,底层以上营业用房按2000元/m2作价,办公房、仓库、厂房按1800元/m2作价。
(三)住宅:由绿化广场拆迁办统一安置,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按1600元/m2作价补偿安置。
七、单位自管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非住宅:按重置成本法(即房屋重置价加地价)评估作价补偿安置。
(二)住宅:按1600元/m2作价补偿后,由产权单位安置原使用人,或由绿化广场拆迁办实行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停业停产补偿费、装饰补偿费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标准执行。
九、绿化广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力、电信、自来水、有线电视、广播等管、杆、线的拆迁和重建,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十、绿化广场建设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十一、绿化广场建设范围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国家建设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注明国家建设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按批准面积和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十二、绿化广场建设的拆迁安置补偿由绿化广场拆迁办公室以拆迁人的名义与各有关被拆迁人依照本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裁决。
十三、绿化广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或者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拆迁期限自觉拆迁腾地,遇期拒不拆迁腾地的由芙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四、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服从统一安排补偿按期拆迁腾地的,由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发给15元奖金。
十五、本规定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