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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1 生效日期: 2000-01-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1999]27号

 
  为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均适用本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为了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由政府组织协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普通商品住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政府组织、政策扶持、银行支持、企业实施的方式运作。 
  三、市政府成立吉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城建的副秘书长、建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负责在国家和省批准的年度规模和信贷计划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各有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计划审批,审查资金落实情况,核算确定销售价格等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金融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的落实等方面要按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 
  四、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减半征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必须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建设单位须持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到各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四)小区用地范围内的配套项目计入工程成本,小区用地范围外需增改的配套项目,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 
  (一)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六、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运用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要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按自愿组合、确保指标、三方监督、封闭运行的方式动作,银行可以择优选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愿选择银行。但必须完成经承诺下达的指标,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其他建设单位,既要保证贷款质量,又要确保信贷计划的完成。 
  (二)政府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监督贷款单位按期还款。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申报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自有资金、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评估和企业审查,出具贷款建议书,银行据此审查后确定贷款。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和银行沟通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及跨年度工程开工、复工情况,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开发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屋售前审查时,要求贷款企业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销售账户,出具不在其他银行存款的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银行停止贷款,收回资金。 
  (三)企业在贷款时向银行出具可直接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的在建工程承诺书,如银行发现不能还款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查封在建工程,并依法扣罚,以保证贷款不受损失。 
  (四)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一律实行项目封闭运行制,项目资金周转单户进行,有条件的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没有条件的也要单独设立帐户独立运行,建设资金和销售资金必须同行、同帐户,并可依法申请用法律手段保全封闭运行,确保不被企业其它债权、债务所影响。 
  (五)对于企业职工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住房贷款应直接改为职工个人的按揭贷款,贷款本息由职工个人定期偿还。 
  (六)各级法院在执行债务纠纷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帐户的查封、扣押,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审查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对经济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予以优先安排。 
  (二)开发企业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住宅项目中,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已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四)具备30%以上的建设资金。 
  (五)鼓励规模成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对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要予以优先审批。 
  (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七)能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八)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要优先安排危旧房屋较多的棚户区与解危、解困相结合改造项目,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对在市中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控制。 
  (九)鼓励外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少量发放住房贷款,适当多地安排建设规模。 
  (十)考虑东部招商的需要,不大量安排经济适用房。 
  (十一)单户建筑面积可根据需求提出指导性标准。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计委、建委、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由市建委与计委共同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委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建设单位进行资本金验资,资本金达不到30%的单位不予下达计划。计划是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依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计划、土地、规划等部门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吉林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验收后方可入住。 
  (五)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最终负责,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限价销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以上成本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物价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一次性审定。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十二、市政府以前有关安居、解困等住宅建设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十三、本规定由吉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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